防火云产品经理
防火云产品经理 - 认证专家
防火云,更懂安全!

注册于 1年前

回答
4895
文章
4
关注者
3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相关场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复查申请或整改、治理限期届满后的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对于逾期未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关闭。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如果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将对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于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机构的正职负责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按照规定报送统计分析表外,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信息。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并按照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如果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并按照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还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加强监督检查。

AI
助理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