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申请后应当做出下列处理:进行立案审批,并填写立案审批表;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果基础上,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对于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对于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报告或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如果有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犯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幅度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裁量。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附件2,储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的设置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附件1,根据计算出来的 R 值,可以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这意味着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他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理由拒绝履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有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工单位将被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救助人自愿进行救助行为,但不幸导致受助人受伤或财产受损,救助人不会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会受到什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