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将会受到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将会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如果触犯刑律的,将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将会受到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将会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如果触犯刑律的,将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资格将会被撤销。如果触犯刑律的,将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如果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如果触犯刑律的,将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对依照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六)发现有违反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根据第九十八条,如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坏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会撤销其相应资格。
根据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以下违法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会予以通报批评:(一)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根据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将会被没收;如果触犯刑律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依照刑法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会撤销其充装资格。
根据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使用年限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会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未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根据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八十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如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将受到责令改正的处罚。如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将受到通报批评的处罚。
根据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需要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上岗作业;(三)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根据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会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根据第八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将受到罚款的处罚。对于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将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将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将受到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会依法给予处分。如果触犯刑律的,将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行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不同行业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的提取标准需要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果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报告会有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