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哪些违法行为会受到处罚?
根据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如果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如果触犯刑律的,将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对依照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六)发现有违反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