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设置要求包括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并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应急处置技术组,以应对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情况。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位,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需要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和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需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以防止事故发生。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委托给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范围内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可以由委托单位进行处理,但委托单位不能再将其委托给其他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统一部署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后,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而处分包括责令整改、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措施。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再培训时间要求每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再培训时间要求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要求不得少于3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要求不得少于48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以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具体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和承担安全培训费用,可以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可以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 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有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