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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是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与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是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是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允许自由裁量处罚的结果进行调解或和解。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并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如果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此外,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纠纷,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和解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合理。

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情形。在判断处罚的轻重时,可以考虑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等因素。对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对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不予处罚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 14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等。对于这些情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给予行政处罚。

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如果在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期间涉及到专门事项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审核和备案制度。根据规定,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审核和备案,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需要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需要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需要负责审查和决定行政处罚;同时,还需要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事后审查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结果可以撤回的情形。如果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但是,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多个申请人共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如果多个申请人共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部分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其他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机制。如果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犯有违法行为,就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行政责任追究甚至刑事责任的处罚。

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证据的规定。根据规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的工作,以了解事实和证据,确保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调查核实证据时,行政复议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要求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如果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告知复议机构。如果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如果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复议决定;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中通常会列举不同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例如,《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多种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标准》则对这些处罚的幅度进行了细化,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标准。这样可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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