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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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交付标的物通过在线传输方式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另行确定交付时间。
AI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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