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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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这意味着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范围并不是无限的,如果超出了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由上级负责处理。
AI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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