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以下要求: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对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研制消防产品,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以下要求: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对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研制消防产品,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查封违法场所、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设备、吊销许可证等。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受到处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单位。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监管部门制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由市级监管部门制定。
对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邮寄规定的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天内向上一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得到批准后,重新审核工伤认定申请。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所属分局决定。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对举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保密,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问 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哪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