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可以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延期1次。如果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可以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延期1次。如果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报道的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便政府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报告应该及时、准确、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具体的报告要求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除了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还可以予以立案,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于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已经立案的案件,会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除了简易程序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完成后,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经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租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
(二)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三)禁止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包括: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决定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如果调取原始凭证存在困难,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单位盖章。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收缴后的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问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需要做出怎样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