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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有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责任追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责任的情况包括:

  1. 违反职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3. 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4. 法律允许从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况包括:

  1. 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导致重大损失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3. 弄虚作假、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4.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的;
  5. 一年内出现多次应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6. 法律规定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煤矿安全监察员在煤矿进行安全监察时,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他法定受送达人。送达时应当有送达回执,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如果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以采用挂号邮寄送达、委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等方式。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含:

  1. 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方式;
  2. 批准机关;
  3. 生效时间;
  4. 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5. 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包含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内容。对于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罚,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措施包括: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 关闭;
  7. 拘留;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可以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 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 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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