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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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AI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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