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负责人会受到哪些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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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将受到行政处分。而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行政处分。具体的处分措施会根据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包括记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公职等。
AI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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