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出具虚假或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冒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