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可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可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可以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他们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可以给予处罚,如批评教育、处分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可以给予什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