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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采用符合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管的直径不能小于25毫米,水封装置的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是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包括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热水锅炉和小型蒸汽锅炉。小型锅炉是指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小型热水锅炉是指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小型蒸汽锅炉是指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文件,包括图样、强度计算书等,需要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批准。只有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才能进行锅炉的制造。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锅炉的制造许可证的颁发、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的资格证书的颁发、锅炉的安装验收和定期检验的监督等工作。

小型锅炉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需要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报告和处理事故。

小型锅炉的使用单位需要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且在锅炉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锅炉的使用单位还需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检查工作。

小型锅炉的监督检查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进行。他们会对小型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消防宣传教育的责任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媒体等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扑灭后有以下职责:

  • 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 根据勘验、调查情况和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发生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在发现火灾隐患后通知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应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灭工作,并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需要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划定警戒区、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提供便利。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按照法律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需要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需按照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制度是指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用于规范和指导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它包括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生产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单位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消防安全制度的实施监督和检查主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1. 日常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 处理违法行为:如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责令单位依法改正,并记录并报告相关执法机关。对于违法行为已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于尚未改正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3. 投诉受理和移送处理: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处理。
  4. 填写检查记录: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责令改正的情况,作为检查结果的依据。
  5. 重大隐患报告和处理:如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协助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的实施监督和检查措施,可以提高单位对消防安全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度,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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